第一條 為了促進沐鸣3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工作的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提高沐鸣3規章制度的質量,推進依法和依規章制度治校的進程,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以沐鸣3及沐鸣3各部門(單位)的名義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章制度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除沐鸣3和校屬各部門(單位),沐鸣3其他任何機構無權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第四條 沐鸣3校務委員會可以依法通過相關規章制度🙆🏻♂️。經各主管副校長批准,校屬各部門(單位)可以向校長辦公室(簡稱“校辦”)提交依其職責起草的適用于沐鸣3範圍的規章制度。校屬各部門(單位)在向校務委員會提交規章制度草案前,應先將規章制度討論稿遞送校辦審查。擬提交的規章制度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單位)職責的,起草該規章制度的主管部門(單位)應該在送交校辦審查前,先與有關部門(單位)交流、溝通完成制度草案。
校屬各部門(單位)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以本部門(單位)名義自行制定、修改和廢止,且僅適用于該部門(單位)員工的規章制度。
第五條 校辦應該對各部門(單位)根據本規定送交的規章制度草案是否違反有關法律進行審查。在審查時,有權要求送交草案的單位提供草案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校辦審查每個規章制度的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逾期未答複的📄,視為沒有意見🦸🏿♂️。
第六條 校屬各部門(單位)負責與其職責有關的,適用于沐鸣3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的有關工作🧘🏽。校各部門(單位)在起草規章制度時,應該避免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避免與校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其他規章制度沖突🧗🏻♂️。
第七條 凡一個規章制度能包括的管理事項,不分解為兩個及以上的制度制定🌭。
第八條 校辦負責規章制度建設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有關服務工作🫙。
校辦若認為校屬各部門(單位)自行制定的規章制度或其他規範性文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校務委員會通過的規章制度,應該先與制定部門(單位)協調🕝。協調不成,可以提交校務委員會討論。校務委員會有權撤消校屬各單位自行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 制定規章制度條件不完全成熟的,但又迫切需要制定制度規範的,可在名稱中加“試行版”予以試行🤾🏽♀️。
第十條 規章制度以條文形式表達。起草規章制度,必須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用詞准確、文字簡明。
第十一條 校務委員會通過規章制度後,由校長簽署以沐鸣3文件形式發布執行,並由校辦及時在沐鸣3網絡辦公系統公布全文🧑🏽,並保留存檔。
第十二條 規章制度由起草部門負責解釋。對起草部門的解釋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校辦反映,由校辦協調。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校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