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作為大學生一定要學法,懂法,用法💇🏼♀️,守法👨🏽💼!快來查收這篇普法宣傳~
1.個人隱私要注意
你或許接到過能夠叫出你的名字的電話👩🏻💻,也或許收到過稱呼親昵的借錢短信🦀,又或許剛在銀行填完個人信息🪹,就有人電話詢問你要不要辦理業務……
在這個互聯網十分發達的時代👱,個人信息的泄露也十分嚴重。
網絡購物、辦理銀行卡、填寫報名信息……個人信息泄露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動,可能導致財產損失或信譽損害。
因此加強我們對身份信息的保護意識必不可少🧝🏼,我們可以通過以下措施來加以預防:
1. 提高個人信息安全意識,對于未經確認的電話、短信或郵件保持警惕🧑🏽,不輕易透露個人信息。
2.妥善保管身份證、戶口本、信用卡等個人證件👠,避免遺失或被盜印🛀🏽。
3.使用包含字母、數字及特殊字符的複雜密碼🥬,並定期更換。
4.在社交媒體上不泄露過多個人信息,尤其是地址、電話號碼等。
真實案例
某某公司是一家提供在線購物平臺的公司🚄。該公司未經用戶授權🔋,將用戶的個人信息泄露給了第三方公司,導致用戶的隱私權受到侵犯。法院判定該公司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用戶因隱私權侵犯而遭受的精神損害等損失。
2.他人名譽勿侵犯
網絡謠言不可信,未經證實不亂傳。名譽權侵權的違法行為主要有:侮辱、誹謗、新聞報道等行為以及文學、藝術作品侵權名譽權。
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侮辱既可能是通過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明確表達的嘲笑、辱罵等的侮辱,也可能是通過特定行為表達的侮辱🤖。誹謗是對事實的捏造或者歪曲。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同學們應當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尊重他人,不傳播不實信息,不進行侮辱和誹謗,共同營造一個和諧、文明↔️、公正的社會環境。
真實案例
侮辱英烈名譽榮譽的大V羅某平因發布侮辱抗美援朝長津湖戰役中犧牲的英雄烈士的貼文被判有期徒刑七個月🧑🏽🎄,並承擔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99條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的刑罰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3.治安管理需遵循
校園盜竊
你是否也曾經遇到饑腸轆轆點了外賣准備美餐一頓犒勞自己卻發現外賣被偷,或是私人物品放在公共場合在離開的幾分鐘裡便消失不見的情況?這種校園盜竊行為屢見不爽📻,我們要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1.保護現場😌,及時報案🤵🏽。
2.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如監控錄像、目擊者證詞
3.電子產品銀行卡等被盜竊應及時掛失電話卡🤓、銀行卡,防止進一步造成財產損失。
尋釁滋事
如果霸淩人,為了逞強要威風,尋找精神刺激,對不特定學生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占用少量財物🛃,構成尋釁滋事,可處拘留、罰款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第2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真實案例
某縣某中學學生陳某和羅某👩🎓,均17歲◼️。一天晚上🚴🏿♀️,二人均接到同學顧某的電話,顧某在電話中說白天被人毆打👍🏿,請二人幫忙去教訓對方。于是二人各自攜帶一把砍刀,又邀約十幾個同學與顧某會合後✴️🛠,在街上尋找白天與顧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當晚八點🧛♂️,在縣城某遊戲機房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陳某和羅某為首把對方砍傷後逃離現場。但警方很快逮捕了陳某👮🏿、羅某、顧某等人🗞,並以尋釁滋事的罪名對他們進行了法律的制裁。
敲詐勒索
如果霸淩人故意損毀受害學生少量財物,或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者要挾手段👃🏼,索要少量財物的,處拘留、罰款處罰🤵🏿♀️👦🏻。《治安管理處罰》第49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真實案例
李某是一名17歲的中專生,經常上網的他由于花錢較多,便夥同“吧友”通過威脅、恐嚇前前後後向田某、陳某“借錢”30餘次,涉案金額達3000餘元。田某和陳某怕惹事一直不敢聲張。後他又鎖定了另外兩位同學繼續“借錢”1000餘元,同學無奈之下報警,目前,李某涉嫌敲詐勒索被刑事拘留。
4.學術造假切勿碰
臨近畢業季,“論文代寫”“代考必過”“無線電作弊”等文字又出現在了大學生們的交流群裡,有些甚至連同聯系方式一起明目張膽的被貼在牆上、寫在廁所門上……在當今的激烈競爭環境下,一些同學可能因承受巨大壓力而想走上學術造假的道路,這顯然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也違反了道德,對個人和社會都有很大的害處。
2018年7月🕵️⛹️,教育部部署嚴厲打擊學位論文買賣、代寫行為。要求嚴肅責任追究,對不履行主體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和負責人要進行處罰和問責;對履職不力🦤、所指導學生的學位論文存在買賣、代寫情形的指導教師,要追究其失職責任。對參與購買🚹、代寫學位論文的學生要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已獲學曆證書、畢業證書要依法予以撤銷和注銷。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新增加一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真實案例
2015年10月間,虎某通過他人聯系侯某🧑🔧,讓其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在某大學舊教學樓的某考場👳♀️,代替虎某參加上述考試中的某科目考試時,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侯某于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虎某隨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二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法院以代替考試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拘役一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虎某拘役一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
結語
樹立法律意識很重要💂🏼,但最重要的是👷🏻♂️👎🏼,應當堅守法律底線。讓我們攜手共進🤾♀️,爭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新時代好青年,為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貢獻青春力量!